小玲是雇主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小玲認為打工時間很短,也不會影響隔日的工作,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民眾也常誤認,以為既是「合法」移工,也檢視居留證,可以在臺工作,不知僱用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亦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聘僱移工前務必向勞動部申請,切勿未經許可聘僱,以免受罰,還傷了荷包。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勞動局高寶華局長強調,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
高局長最後呼籲,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是從15萬起跳,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又若5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請勿聘僱或容留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