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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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2年7月10日】
【主題:教育局重申補教業者應嚴守個資法規定 加強查核違法屬實者嚴懲不貸】
【臺北報導】近期適逢補習班招生旺季,屢有民眾反映頻繁接獲補習班行銷電話,對於學校行政人員處理家長及學生個人資料程序產生疑慮,教育局除每年皆會針對校內人員宣導個人資料處理注意事項,定期稽核校內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作業外,亦告誡本市補教業者採取多元方式之招生行為皆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維護家長及學生權益,並杜絕補習班濫用個人資料,教育局嚴正重申,補教業者應自律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避免誤觸法網,經查核發現違法情事將嚴懲不貸。
倘有市民接獲補習班撥打電話招生,可記錄通話日期與時間、班名、地址及通話內容,必要時得予以錄音,並與補習班約定試聽時間、聯絡方式、試聽地點等,並將上開資料提供教育局,教育局將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協助向補教業者查詢其遭蒐集之個資,必要時將依相關事證派員前往補習班稽查。倘補教業者未能說明個資取得來源,亦無法舉證取得個資過程已獲當事人同意,即屬違反個資法之情形,教育局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裁處罰鍰。112年至今教育局依個資法裁罰補習班之案件共計12件,111年裁罰案件計有9件,兩年度的罰鍰總額已逾新臺幣100萬元。
教育局再次呼籲補教業者,採取多元方式(包含電話行銷、廣告文宣、說明會等)招攬學員、及蒐集、處理與利用其個人資料,皆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切勿取得來歷不明之個資,用以推銷招攬。取得學生個資應經當事人同意;首次電話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時,業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倘經教育局發現補習班持有來源不明之個資,用以行銷招攬,違反個資法之規定,教育局將從重裁處罰鍰,並處以停止招生之處分,補教業者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