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秋節屬法定應放假日,依法應給薪並給假;若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但國定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和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若雇主使勞工在調移後休假日出勤者,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9月10日週六中秋節適逢勞工休息日,因此提前於9月9日週五補休一日,形成3天中秋連假,但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屆時如需要勞工於9月9日補休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原定9月10日休息日也改為國定假日,雇主則須發給加倍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不論是使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補休日出勤或協商將中秋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均須經過勞工「個人」同意,如是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於上述休假的規定。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中秋節期間出勤,應依法給薪給假,安心平安過佳節,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歡迎電洽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到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9/4*8)*勞工局
新聞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