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內容包含工程標示牌撰寫方式與原則、周界圍籬、防溢座設置規格、工區內車行路徑鋪設方式、工地出入口沖洗與廢水回收、物料堆置區域防制措施、裸露地表污染防制、施工架外緣防塵設施包覆、上層物料輸送管道及車輛運輸污染防制等,其目的為防止施工期間造成環境污染,維護居民生活品質。
111年度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稽巡查作業中,共查獲53件管理辦法缺失,缺失項目主要以車行路徑未清洗19件為最多、其次為工地周界圍籬種類不符11件、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防塵布(網)8件、結構體施工架未完全覆蓋防塵布(網)6件、未妥善執行裸露地表防制措施6件、及工地出入口未有效清洗3件,顯示仍有部分業者因施工過程中一時疏忽,未妥善操作污染防制措施,致有管理辦法缺失情形產生。
環保局提醒「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對象為營建業主,若營建業主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至第19條規定設置功能足夠之防制設施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營建業主應於工程施作前,確實要求承包商依照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妥善操作工區內各項防制措施,避免造成空氣污染而遭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