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已申請納管未登記工廠者,最遲應於112年3月19日前向本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依核定計畫完成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相關改善措施。已取得特定工廠者,除可申請接水接電、取得與合法工廠相近地位外,至129年3月19日前免受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法規處罰。後續更可透過用地計畫變更方式以申請一般工廠登記,目的即是輔導既有未登記工廠合法,讓業者可以安心經營。
為協助尚未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之已納管廠商,本府工商發展處於昨日(3/1)舉辦「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儘速提送工廠改善計畫說明會」,現場將近70家廠家代表及代辦業者與會,現場除詳盡說明工廠改善計畫撰寫方式、以及特定工廠各階段辦理時程期限等內容外,並就申請時會遇到之問題樣態一一解說,並讓與會者提問,讓業者明瞭提送工廠改善計畫後享有之權益及應盡之義務。且為俾利業者於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亦提醒業者得以工廠改善計畫大綱提送方式,讓業者於現場初步填寫工廠基本資料並切結儘速補送詳細改善內容後即可收件審查,以免錯失納管資格影響自身權益。
最後,本府再次呼籲已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務必掌握最後期限於112年3月20日前向本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如逾期將錯失納管資格外,後續將面臨斷水斷電、拆除建築物處分,故請各事業廠家務必嚴正以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