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自1月1日開始啟動,至同月30日24時止(為期30天),苗栗縣警察局為維護轄區交通順暢,針對易違規超速(含肇事)路段編排固定、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勤務,分別在台61線快速公路97.55公里及台6線5.5公里處各舉發2件行車速度超過道路速限60公里以上。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深入檢視該4張違規超速採證照片,赫然發現1張超速照片內車輛行車速度高達184公里,依該路段速限80公里,已超過104公里,行車速度比速限多出1倍,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所登載車籍資料,比對廠牌、款式、顏色及出廠年份均吻合,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行舉發該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再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須吊扣該車牌照六個月。
警察局局長陳武康表示:道路設計速限係依其路段等級訂定,呼籲駕駛人切勿超速行駛,避免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人員損傷,還得面臨刑、民事究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