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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新聞苗栗縣有關耕地租約,承租人死亡時,租佃爭議調解之當事人為何人?

有關耕地租約,承租人死亡時,租佃爭議調解之當事人為何人?

一、按承租權係財產權之一種,承租人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有規定。

二、又,出租人以承租人未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自任耕作提出租約無效,或有同條例第17條規定終止租約之申請時;均由公所勘察實際耕地情形後通知承租人,如租佃雙方有爭議時,應循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辦理調解調處。

三、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之對造人(承租人)死亡時,仍得依上開民法第1148條規定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以維租佃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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