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前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明定勞雇雙方議定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以法律位階保障勞工工資權益。113年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7,470元及時薪183元,勞動部亦公告明(114)年起每月最低工資月薪由27,470元調整至28,590元;時薪由183元調升至190元。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最低工資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維持生活所需。工資雖經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凡是工資未達調整後金額之事業單位,均應調高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8,590元/月,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190元/時。於計算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加班費)時,亦應以調升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勞動局進一步提醒,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皆應符合最低工資規定,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雇主給付薪資如未達基本工資,將違反最低工資法規定,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