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行銷公司於徵求行銷企劃人員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生辰等資料,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結果,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的資料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屬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裁處新臺幣6萬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求職民眾在面試時,若雇主頻頻詢問例如星座、出生日期、生辰八字及婚姻狀況等事項,求職者除了請雇主提出法令依據及說明理由外,可向雇主表達拒絕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隱私資料常見類型分別有,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勞動局再次提醒,企業提供給求職者於面試前填寫的履歷表,常列有蒐集出生日期、星座、籍貫、個人健康狀況或犯罪紀錄等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呼籲雇主找尋合適人才,需以職務專業性作為選才依據,重新審認各項隱私資料與職務之合理關聯性;並避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透漏與就業無關之隱私資料,亦不得作為人才錄取與否之標準,否則可能涉及就業歧視爭議。若有就業隱私相關疑義,可至本局官方網站/就業隱私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