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自113年11月30日起,微電車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並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或在道路停車,本分局統計新制上路11月30日至12月3日,已取締「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7件、「未懸掛牌照於道路停車」1件,提醒民眾切勿騎乘無牌照微電車,以免受罰;另統計11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微電車交通事故共發生229件,各項違規取締共321件。
第二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應使用合法掛牌的微電車上路,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尚未完成領牌微電車,不得行駛,也不得停放於道路,並請盡速完成領牌作業,以免違規受罰,請配合政府新制法規規定上路,警民攜手合作共同創造「全齡共享、幸福永續嘉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