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若因業務需要,經取得勞工「個人」的同意於法定休假日出勤工作,應依法加倍給付出勤工資。
針對月薪制勞工,若國慶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針對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不涉及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因此,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10月10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
勞工局提醒,實務上經常有排班制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與法定休假日重疊,卻未能適時安排補假。如遇前述情形,雇主應與勞工協商,妥善安排補假日期,並於排班表註記該法定休假日之挪移期日(例如:113年10月10日國慶日,挪移至113年10月20日),使勞工清楚認知補假日期,避免發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再次提醒,若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 郭婷毓22523299分機313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 專門委員張享琦22523299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