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會收到地價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而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捐處提醒民眾,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免稅規定,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 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申辦前述節稅措施或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至該處官網 (https://www.kctax.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