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若民眾要繼承家中長輩房地產,應特別注稅率。近期有民眾向財稅局反映,母親過世後由該民眾繼承土地,房屋則由弟弟繼承,而父親也設籍該處,為何民眾本人無法享受2‰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稅局回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的建築改良物也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由於該民眾和親弟弟為旁系親屬關係,地上房屋由弟弟全部持有,會造成地上房屋並非「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即便有共同的直系尊親屬在該處設立戶籍,仍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稅局提醒,繼承土地後,如果想繼續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建議採用「房地等比例」方式分別繼承,以該民眾案例為例,母親去世後由當事人及弟弟二人共同繼承房地,當事人繼承房屋和土地各二分之一持分,弟弟也需繼承房屋和土地各二分之一持分,且父親設籍該處且沒有出租營業,當事人及弟弟也就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需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若超過期限,僅能自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1、814至821、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