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對企業或金融機構經由合併、分割、收購或轉換等方式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如查獲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情形,將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轉換等方式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記存。嗣記存土地再移轉時(含法拍、被徵收及信託移轉),依規定應追繳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在未繳清稅款前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稅捐處特別提醒,倘收購或分割記存案件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轉讓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時,亦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