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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警政保障行人安全 北市警全面打擊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

保障行人安全 北市警全面打擊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

 依據道安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另立法院於112年三讀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同年6月30日起加重上述違規罰責,最高罰鍰新臺幣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同時應接受道安講習3小時。統計本市今(113)年1至3月發生車輛不停讓行人交通事故計152件,造成1人死亡、183人受傷,較112年同期減少107件(-41.3%)、死亡減少5人(-83.3%)、受傷減少140人(-43.3%),顯見修法提高罰責並透過報章媒體宣導及警方加強執法後,本市路口車輛停讓行人情形明顯改善,駕駛人用路安全觀念已有提升。
       惟近期桃園仍發生皮卡車行經路口左轉時,與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發生碰撞造成死亡交通事故;另本市中正區愛國東路與杭州南路口亦發生1部計程車左轉時撞及行人穿越道上行人。依據肇事影像顯示,兩案路口視距良好無遮蔽,左轉車輛在對向無來車後即左轉彎,駕駛人疑似遭A柱阻擋視線,疏未注意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而肇事。呼籲車輛駕駛人及行人都應有風險認知,駕駛人行經路口左、右轉彎時務必減速慢行,並移動身體、擺頭查看前後左右的路況及即將行經路線(含行人穿越道、自行車穿越道)有無人、車,以避免因A柱遮擋視線而未注意正在過馬路的用路人,能及早採取安全防禦動作;行人也要「注意看」,縱使是綠燈,過馬路前請先看左、看右,小心通行車輛,確認安全後再通過。
       113年為臺北市交通安全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積極防制交通事故,並讓駕駛人養成行人優先習慣,有效維護行人路權,將持續針對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加強執法,統計113年1月至3月止,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計6,075件,呼籲用路人共同遵守交通規則,車輛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行人也應依照標誌(線)、號誌指示穿越道路,一同營造友善安全的通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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