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民駕車於忠孝東路四段涉嫌超速部分,經查該車是6月中旬懸掛臨時車牌,王民於112年6月14日下午許,試駕行經忠孝東路四段時,確有超速行為,當時車速約莫90公里。本案經比較影像畫面進行採證,因該路段速限50公里,王民駕車行為超速未達60公里,且違規日期在7月1日之前,故適用舊法處罰條例40條「駕駛汽車超速,違者可裁罰1200-2400元」之規定,本分局已於8月22日逕行舉發在案,移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