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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新聞台中市中市府提告首起充電車格拔槍竊電案 最重恐處5年刑責

中市府提告首起充電車格拔槍竊電案 最重恐處5年刑責

台中市政府對拔槍竊電的電動車主祭出霹靂手段!一名停放於一般車格的電動車主,疑將另一輛停放充電專用車格充電中的充電槍拔除,並插入至自己的車輛規避充電專用車格付費措施,影響公眾利益及充電安全,交通局獲報調查後,針對該名拔槍車主向警察局第四分局告發涉嫌刑法竊盜罪、詐欺得利罪及損毀罪等罪嫌,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如遇有拔槍行為請踴躍提供相關影片檢舉,以遏止不良行為。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為增加充電車格周轉服務效率及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自71日實施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充電車格陸續納入收費管理,確實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違規佔用問題,但也接獲百餘件有關電動車主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的檢舉資料,並已陸續錄案彙整中,後續將移送警察單位協助偵辦。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近日有民眾在社群媒體貼文指稱有電動車主涉及拔槍竊電,交通局獲報後立即積極處理,這起引發電動車主鳴不平的「我付錢、你充電」違規行為,經調查為一名投機電動車主任意拔除正在使用的充電槍,還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規避充電車格停車費,不只易使電動車充電設備及公共充電樁因不正常拔除造成損壞,也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交通局強調,交通部已於73日發函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有關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構成刑法第320條及第32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也要向轄管的停車場業者加強宣導,提醒車主勿規避相關收費,若因一時為貪圖小利,竊電觸法得不償失。

葉局長說,公共停車場的充電樁是「專供」停放在「充電車格」的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如果將充電槍或使用延長纜線拉到非充電車格使用,不符合充電專用車格及充電樁設置使用原則,為避免部份車主違法佔用及竊電,交通局將於拔槍行為重點熱區派員加強巡邏,也請停車場業者加強充電車格周邊監視錄影,做為日後拔槍糾紛的佐證資料。

停管處強調,為推動民眾使用低碳交通運具,在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方便有需要充電的民眾使用台中市電動車充電設施,僅限停放在充電車格的車輛充電使用,車主勿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或擅自以延長線私接公有停車場內設置的充電樁充電,應遵守公共資源的使用秩序,營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充電環境。

葉局長進一步指出,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請大家將心比心,把「充電車格」留給有「充電」需求的民眾,一起為台中市更友善的充電環境努力,此外,考量公共停車場公平使用及使用者付費等原則,交通局正在研擬修改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電動汽機車納入收費制度,以實際行動打造更便利、友善的電動車充電服務。(7/26*10)*交通局

 

 

 

新聞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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