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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新北市私人土地經營停車場 交通局:須依法取得設置許可及登記證

私人土地經營停車場 交通局:須依法取得設置許可及登記證

呼籲民眾若有閒置空地欲作為收費停車場使用,應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申請取得設置許可,並依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切勿擅自對外營業收費,以免觸法。
交通局停車管理科蔡柏坤科長表示,按停車場法規範立法目的,利用空地設置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係基於收費停車場具公用事業性質,主管機關必須對於交通環境安全進行把關,並避免衍生消費爭議,故規定其公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應依法提出申請取得設置許可,並由經營停車場之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若有違法經營收費停車場,經查獲經營收費事實,交通局將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處負責人3,000~15,00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於15日內改正或提出陳述意見;但若為私有停車場並未收費僅供私人(如親友或員工)使用,則無停車場法之適用,不過仍需在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前提下設置,避免觸法。
  交通局提醒,有關申設路外臨時停車場及申辦停車場登記證等作業流程,均有公告於官網並有範例文件,歡迎有意利用閒置土地經營收費停車場者,可上網下載參考:https://www.traffic.ntpc.gov.tw/home.jsp?id=0e5a1b2e43639bf0 ,若需進一步諮詢亦可致電交通局停車管理科(02)29702960進行洽詢。

新聞發言:交通局簡任技正 葉燿墩 電話:(02)29603456轉6974
資料詳洽:交通局停車管理科科長 蔡柏坤 電話:(02)29702960轉8005
新聞聯絡:交通局專員 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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