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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新聞彰化縣端午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端午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端午節(6月22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並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且經勞工同意才可實施。
  彰化縣政府說明,今年政府機關為使6月22日至25日形成連續假期,而將112年6月17日非上班日(星期六)與6月23日(星期五)之上班日對調。民營企業如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調整分配,並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以合法將112年6月17日星期六(休息日)與6月23日星期五(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6月23日當日成為休息日,雇主當日如請勞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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