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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新北市芭比Q了!大型重型機車停車費10元變1,500元

芭比Q了!大型重型機車停車費10元變1,500元

【新北巿訊】日前有民眾騎乘氣缸排氣量2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進入民營停車場停車,2天後取車,心想機車停車費停1次只要10元,沒想到輸入車號顯示的停車費竟高達1,500元! 業者表示公告欄已清楚寫明「大型重型機車,與小型車費率相同,每小時30元」,故收費無誤,該民眾憤而提出消費申訴。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特會同本府交通局人員至現場會勘,發現該停車場確實有公告,但已要求停車場業者於機車道入場之擋桿上加註警語,以避免誤解。
  申訴人指出,該停車場只有機車道及汽車道兩種入口,並沒有大型重機的專用入口,他騎機車由機車道進入停車場時,全程無標示引導也沒有工作人員攔阻,既然停在機車停車格內,當然應該依機車費率收費。況且民營路外停車場並非道路範圍,並不適用「大型重機比照小型汽車」等相關規定,故停車費應為10元,請求停車場業者返還不當得利。
  消保官表示,會勘發現該停車場是由機器自動感應進出車輛,車主離場時輸入車牌號碼計算停車費,大型重機仍應由機車道入場,攝影機才能拍攝到機車後方的車牌,並依車牌顏色判讀適用費率,且該停車場有設置「重機停放區」並停有多輛大型重型機車。因該停車場公告有載明「大型重型機車,與小型車費率相同,每小時30元」,故應無誤導或引人錯誤之嫌。消保官命業者於檔桿上加強說明,業者於消費爭議協商會議時出示已在機車道擋桿張貼「大型重型機車依汽車費率收費」之照片,並願退還申訴人部分金額,可惜申訴人未出席而無法成立和解。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實務見解認為紅、黃牌的大型重型機車之停放亦應比照小型汽車之規定,故車主如將大型重機停放於路邊機車格,即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法態樣,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至於民營路外停車場雖不適用上述之規定,但多數民營停車場皆將大型重機比照小客車按時計費,並予以公告。有鑑於現在多數民營停車場都是無人化管理且不再使用票卡或代幣,消費者往往在取車時輸入車牌號碼才知道停車費用,故在停車前後應該審閱公告的收費方式,以免停車費超乎預期而產生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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