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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新聞台中市「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清明連假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但應加發1倍工資;也可依政府機關行事曆,運用法定8週彈性工時的規定,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即可形成連假;如事業單位出勤模式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可將4月3日工作日與其他休息日對調,形成4月1日至4月5日五天連假,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憩。

勞工局提到,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除非雇主經過個別勞工同意後,將這二個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則國定假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工資無需加給,但仍應明確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且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另外,這兩個國定假日如遇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爭議。

勞工局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不論工作態樣,都應依休假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勞工局網頁(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查詢各項資訊,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市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30*8)*勞工局

新聞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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