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自112年4月1日(星期六)零時起,大臺北地區同步調整計程車運價,計費基準為起程運價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延滯計時運價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另夜間11時至翌晨6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即起程運價1.25公里105元,如遇跨夜間加成時段,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指出,經洽詢計費表廠商改表計程車數量,大臺北地區計程車多已完成改表作業,提醒尚未完成改表的計程車駕駛盡速前往計費表商完成改表作業(大臺北地區計費表廠商資料如附件),避免不及完成改表。
此外,公共運輸處告知,倘未及於112年4月1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之計程車,須確實照表收費(如於112年4月1日起未完成改表者,仍按104年核定舊運價收費,不得向乘客收取15元差額),切勿向乘客超收車資,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規定裁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運輸處最後提醒,民眾在搭車時如對計程車收費上有任何疑問可向該處洽詢,或記下車牌號碼及搭車時間、地點等資料,以利後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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