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本縣自住用房屋徵收稅率為1.2%(以自然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親屬全國合計3戶為限),非自住用房屋徵收稅率修正前為1.6%。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打擊惡意囤房,落實居住正義,並符合量能課稅,本縣已依民意趨勢及政策推動,針對住家非自住用房屋訂定非自住用房屋採差別稅率,5戶以下每戶稅率2.4%,6戶以上每戶稅率3.6%徵收房屋稅,本(112)年房屋稅開徵適用。
稅務局舉例說明,若有民眾在本縣持有6間非自住用房屋,修正前112年房屋稅每戶適用1.6%稅率,繳納稅額各10,000元,6戶房屋稅共計60,000元,修正後112房屋稅每戶就會適用到3.6%的稅率,房屋稅將增加1.25倍,每戶稅額提高至22,500元,6戶共計135,000元,房屋稅增加了75,000元。假使該民眾所有的房屋,並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的話,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若已在111年7月5日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3戶自住房屋稅額各為7,500元,餘3戶房屋適用2.4%稅率,稅額各為15,000元,所以其6戶房屋112年房屋稅就變為67,500元,增加7,500元,與未申請自住時房屋稅增加幅度足足少了9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所以,稅務局提醒非自住用房屋的民眾,若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者,儘速申請盡早適用,才有機會節省更多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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