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業者於本市商圈、社區或學校周邊,大量設置24小時營業自助選物販賣機機具之營業場所,考量經濟、教育、治安等面向,本市積極管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以期有效規範其場所設置條件及自助選物販賣機使用與商品販售情形,特制定「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今日經新北市議會審議二讀通過,預計明年9月將開始實施。
經發局長何怡明指出,自助選物販賣機具有保證取物、對價取物、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不得影響取物可能性及不具射倖性等性質,其營業特性為24小時且無人管理之消費娛樂場所,並於本市學校或社區周邊設置,目前列管有1852家,為全國家數最多,為適地適時導引夾娃娃機產業發展,考量學校周邊社區為學生課前後之重要活動範圍,條例訂定營業場所設置應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100公尺以上。另基於營業場所常聚集人流,夜間形成噪音影響附近居民社區安寧,且營業場所皆為無人看管,故於條例規範營業場所位於住宅區者,應擬具夜間管理維護計畫報本局核准並依計畫執行,始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間營業。
從訂定草案開始,本府陸續邀集本市自助選物販賣公會、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家長協會、教師會研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為更加瞭解市民對於條例草案規範之意見,本府於109年12月間針對市民進行電話調查,據統計結果顯示,約88%受訪民眾支持夾娃娃機店距離學校100公尺以上、以及約81%比例受訪民眾支持住宅區營業時間之限制。自治條例通過後,後續將加強輔導業者,正向導引娃娃機業者經營,兼顧消費與娛樂需求。
經發局補充,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之位置,其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6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100公尺以上。違反規定者,經發局將命其停止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如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對於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位於住宅區者且未有提送夜間管理維護計畫,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前營業,如有違反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機台內不得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或其他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違反規定者,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倘自治條例經議會審議三讀通過後,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並自112年9月1日施行,後續本府亦增加法令宣導之配套措施,提醒娃娃機業者遵守距離學校100公尺、面寬6公尺以上、住宅區營業時間限制等相關規定,以及要求業者位於住宅區之場所須落實夜間管理維護,另自助選物販賣機不得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或其他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避免違反經濟部評鑑參考標準相關規定及前述自治條例之規定,以健全並正向發展自助選物販賣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