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消費糾紛案發生於111年11月16日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某健身房,本分局接獲報案後,派員瞭解為該會員因與業者溝通不良問題,情緒激動毀損店內物品,店家後續亦與該會員進行談論和解事宜,但迄今尚未至派出所提告。另外有關現場員工如有權益受損事宜,可於事發後六個月內至派出所進行提告,以維護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