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包括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如勞雇雙方原約定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國定假日如遇勞工法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日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指除原本約定照給工資外,得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工局指出,民間企業若想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休息日和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舉例來說,若民間企業出勤模式,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原約定工作日(1月20日、27日)分別和原約定休息日(1月7日、2月4日)對調;至於除夕1月21日、大年初一1月22日,由於適逢原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26日。
勞工局長張大春特別提醒,現行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和勞工直接達成調整合意,即可實施;不論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均適用上開休假規定。
勞工局說明,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查詢相關問題,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1/15*8)*勞工局
新聞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