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於114年2月起再次寄送自住住家用房屋未設籍輔導通知書,財稅局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民眾需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遷入該屋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財稅局將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記載為自住用房屋,且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寄送輔導通知書。若民眾收到此通知書時,請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114年3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嗣後該局將會定期依戶政資料比對,民眾免再申報就可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您除了該房屋要遷入戶籍外,仍需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自住戶數3戶以內以及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而且還要是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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