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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桃園市自住房屋再減稅-符合要件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可享優惠稅率1%

自住房屋再減稅-符合要件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可享優惠稅率1%

桃園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177萬7,400元以下,114年期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如超過該現值,雖不能適用稅率1%,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1.2%。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純自住者房屋稅負,民眾持有桃園市房屋如符合以下4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4.房屋現值在177萬7,400元以下。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可適用房屋稅最優惠稅率1%。

稅務局特別提醒,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任一人辦竣戶籍登記,才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民眾務必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將符合規定者戶籍遷入該屋並提出申報, 114年期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未如期辦竣戶籍登記者,即使全國僅持有1戶且供自住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仍無法適用自住用稅率,應按非自住用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

如您持有的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符合自住要件,請掃描下方QR-Code提出申報,或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2422。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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