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陳姓民眾報案稱,於仁愛路4段沿線之騎樓放置軍綠色提袋後去廁所一趟,回來發現已不翼而飛,袋內有價值約新臺幣10萬元的鞋款,經調閱店家監視器疑遭一名女子拿走,心中著急萬分前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請求協助並提出侵占遺失物之告訴。
警員祝清蕙受理報案後,立即協助調閱CCTV及附近店家監視器,發現陳民放置之提袋,確遭一名不明女子拾走,經透過監視器調閱及現地訪查,終於找到嫌疑人宋女,該女未將物品交予警方作為拾得物處理,所幸經警方命宋女交付並清點內容物已全數找回,全案詢後依侵占案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大安分局呼籲,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將可能涉有刑責,提醒民眾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