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2日新北市三重區某工地發生2座塔吊掉落釀1死3傷重大職災,近年來因營造工程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對於營造工程常使用之塔吊一向是高風險作業。有鑑於塔吊作業風險與危害,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亦要求塔吊事業單位竣工檢查時,需檢附維修保養紀錄供審查。另塔吊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由專責人員確實規劃,監督作業人員落實規劃內容,並指派已接受教育訓練合格之操作人員操作,落實自主檢查,以避免發生危害事故,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塔吊作業屬工地高風險作業,其應有詳細標準作業流程與規劃,也應詳實於作業前、中、後自主檢查各項準備工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梁蒼淇處長呼籲,雇主應恪遵相關規定,落實工地各項工作安全自主檢查。事業單位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採取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導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所稱的死亡災害,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可依《刑法》第276條規定,追究事業單位負責人或行為人過失致人於死者刑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