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郵局以雙掛號寄至民眾戶籍地或住居所,若民眾不在家未能領取,又無其他可受領人時,郵差會將兩份送達通知書,1份貼於應受送達處所的門首,1份交給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再將稅單寄存在郵局視為寄存送達。不論民眾是否前往郵局領取,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即完成送達程序,發生送達效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放郵局寄存送達通知書時,請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如未前往領取,寄存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在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0%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