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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聞高雄市逾期繳稅須負擔滯納金及執行費,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

逾期繳稅須負擔滯納金及執行費,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收到各稅繳款書,務必記得在期限內繳納,以避免逾期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超過30日仍未繳納稅款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處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移送強制執行後,除應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例如:寄送通知郵件之郵資及各項拍賣程序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等)。

該處提醒民眾,多留意各稅繳納期間,為了不要被加徵滯納金及執行費,如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應儘速洽請稅捐稽徵機關補單並如期繳納,以免傷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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