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已於今(6)日通令各警察機關嚴正執法,對於計程車駕駛人有故意遶道行駛者,按現場事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如有故意不讓乘客下車情事,按現場事實,得依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另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警政署呼籲民眾對於惡質計程車駕駛人違法、違規情事勇於檢舉,警方將依法舉發、取締,並依情節移送偵辦,展現警察遏阻計程車駕駛人違法、違規行為之決心,以維護乘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