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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警政警署加強取締計程車駕駛人載客故意遶道行駛或不讓乘客下車 捍衛民眾權益

警署加強取締計程車駕駛人載客故意遶道行駛或不讓乘客下車 捍衛民眾權益

近期報載北部地區某計程車駕駛人態度惡劣、不放人下車,引發地方議論等情,經查上開違法情事,轄區警局前已將該名計程車駕駛人移送偵辦,今亦已行文各職業公會及車行使該駕駛人無法靠行,防範渠再以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靠行營業。

警政署已於今(6)日通令各警察機關嚴正執法,對於計程車駕駛人有故意遶道行駛者,按現場事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如有故意不讓乘客下車情事,按現場事實,得依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另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警政署呼籲民眾對於惡質計程車駕駛人違法、違規情事勇於檢舉,警方將依法舉發、取締,並依情節移送偵辦,展現警察遏阻計程車駕駛人違法、違規行為之決心,以維護乘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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