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警察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安全帽應選擇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另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此外,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騎乘機車配戴單車用安全帽、工地帽、斗笠或扣環未(緊)扣等行為均屬違規行為。
嘉義縣警察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第73條第4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另第33條第3項及第92條第7項第6款規定,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或高速公路,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均分別加重處罰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或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未戴安全帽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易因頭部重創造成嚴重傷亡,呼籲駕駛朋友騎乘機車不要貪圖一時方便不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只要「戴上」,更要「戴正確、戴穩妥」,繫緊帽帶,避免人倒地時安全帽脫離頭部喪失保護作用,流汗總比流血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最重要。企盼大眾均能建立正確配戴安全帽、養成上車繫上安全帶的好習慣,除可保命之外,更可避免遭警方開單受罰。
警方交通執法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重要的是要藉由執法促使用路人養成「戴上安全帽」、「繫上安全帶」之正確觀念及習慣。為防制交通事故傷亡發生,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嘉縣警方8月起將強化「執法面」及「宣導面」作為,除執法取締外,並將走入社區宣導民眾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