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 修正第5條、第23條及增訂第20條之1,充分彰顯政府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等推動決心。
本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條文內容如附件):
一、 顯現政府對性別平等之重視(第5條):隨著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及風氣崛起,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及權益逐漸重視,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遂在法中增列「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以宣示政府對性別平等之重視,並帶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等單位共同推動。
二、 新增學生參賽之保險措施(增訂第20條之1):學生未來均可能是職業運動或國家代表隊成員,為讓學生全心全意參與學生綜合賽會及聯賽,爭取最佳的成績,首度在國民體育法增訂學校應提供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的規範,相較原來僅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將使保障措施更加全面完善,目前全中運、全大運及中學聯賽已有團體傷害保險保障,未來也將請大專體總於各大專聯賽比照辦理;並規定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等項目,成為學生堅強的後盾,降低潛在運動風險可能造成的家庭經濟負擔。
三、 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第23條):具職業運動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因保險公司基於商業風險考量,承保理賠額度可能無法完全依職業運動員選手足額薪資給予保障,而導致影響選手參賽意願,爰增列第3項定明由體育署就商業保險對選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予選手合約薪資差額部分予以補助。教育部體育署前於113年4月23日訂定發布「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參賽短期失能保險給付與薪資差額要點」,差額補助的額度將以選手投保時提供合約的每月薪資扣除保險每月理賠金額後計算,補助期間以保險理賠期間為原則。另為顧及部分複數年合約的職業運動選手權益,則至多以2年為限。透過「國民體育法」的修正及前開要點訂定,展現政府落實選手權益照顧的政策方向,給予職業運動選手充分的保障。
體育署表示「國民體育法」為推動體育運動政策之基本法,為促進與保障國民運動參與,將秉持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權責,依循「國民體育法」完善體制,以培育優秀運動競技人才,提高我國在國際體壇能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