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所以應自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移轉辦竣登記後,原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再次移轉,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則需重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8、210,洽詢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