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臺北市市區公車發生緊急災害時,車內乘客能以最短時間逃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車窗擊破器應至少3具,且放置位置應使乘客容易取用;惟目前法規尚無規範安全窗之擊破點位置,一般建議為玻璃四個角落。
為爭取乘客逃生時間,臺北市公運處於113年5月2日邀集本府消防局、台北市玻璃商業同業公會及市區公車業者共同研議公車安全窗之最適擊破點位置。
依據台北市玻璃商業同業公會專業意見及建議,玻璃經過強化後,因表面都有應力,且應力較大處為玻璃中間,四個角落的應力較為脆弱,如要擊破玻璃,越尖銳的工具越容易擊破;另公車安全窗均為單層之安全玻璃,使用車窗擊破器敲擊任何一處均可破碎,惟敲擊玻璃四個角落較其他處更容易使其破碎,以爭取乘客逃生時間;另考量擊破點若標示過於靠近窗框,恐造成乘客逃生時敲擊車體玻璃邊框導致逃生時間減少,爰建議公車安全窗之擊破點可標示於玻璃四個角落10公分見方範圍內。
參採上述專業意見,公運處統一規範臺北市公車安全窗之擊破點,應標示於安全窗玻璃四個角落10公分見方範圍內(請參見附件圖示),並要求各公車業者於113年5月31日前,應全面清查全市3,400餘輛公車並完成改善,經查後原有59輛未符合前述規範者,現均已依規定標示。
公車乘客於乘車過程中,遇有災害必須緊急逃生時,車體中後段設有「安全門」,將防止誤開啟裝置打開後,轉動門把即可推開安全門;車頂設有「車頂逃生口」,如遇車輛翻覆時,轉動把手並將兩端向外推開即可逃生;另亦可使用車窗旁之「車窗擊破器」敲擊安全窗四個角落所標示之擊破點,即可以最短時間擊破,「活動式安全窗」則可直接推或拉開,如無法正常開啟時,亦可使用車窗擊破器敲擊活動式安全窗之四個角落,以爭取逃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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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交通安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