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健身消費權益,教育部體育署提醒消費者簽訂契約前,遵守停(3天審閱期)、看(自身能力)、聽(行銷方式)的原則,以保障自身運動消費權益。體育署已請地方政府應要求健身房業者於營業場所內張貼相關消費警語(例如:簽約前應有至少3日以上審閱期、購買課程衡量自身能力、如有教練或業務人員有不當行銷應立即向業者反映等),提醒消費者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近年國人運動健身風氣日盛,為提供消費者安全的運動環境並保障運動消費權益,體育署去(111)年1月1日起施行「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使業者與民眾簽訂契約時能夠遵循,體育署亦加強宣導消費者保護資訊,以有效降低業者與民眾間的消費糾紛發生,健全消費者運動安全之消費權益與環境,期望使未來健身產業更加蓬勃發展,共同努力創造健全運動健身環境。
鑒於近期健身房業者屢有發生消費爭議之情事,體育署提醒消費者於簽訂教練課程契約時勿受到業者行銷優惠的吸引,應注意下列事項:1.業者是否有提供3日以上審閱期。2.購買教練課程前應衡量自身能力(健康、時間或經濟等)。3.健身房教練或業務人員如有不當行銷時,應立即向業者反映。
另如有業者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將由地方政府逕行發布消費警訊,以善盡資訊揭露,體育署守護民眾安心運動,保障民眾健身消費權益及降低相關消費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