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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12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12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國人飲食常選用中藥材入膳或供食品(調味)使用,然中藥材稱之為藥物就有一定的使用風險,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月13日公告37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規範部分中藥材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該類食品品名及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之內容不得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針對近年於後市場抽驗不合格品項(如白木耳、黑棗、菊花、百合等)進行加強監測,於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畫,共計抽驗19件產品,檢驗結果7件不符合規定(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此次共計查驗19件產品,包含白木耳7件;黑棗3件;八角、菊花、龍眼各2件;山楂、百合、枸杞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計7件產品(含5件白木耳、1件百合、1件黑棗)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中2件白木耳、1件百合及1件黑棗外包裝同時標示「檢驗合格」等同意義字樣,與事實不符。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查來源廠商屬臺北市業者,已依法處辦;屬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輸入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中、下游業者也應保存販售產品之來源憑證,以利進行產品溯源管理。同時提醒民眾,於選購中藥材作為食材應以合格登記之中藥販賣業藥商(即常見之中藥行)或商譽良好之食品業者為主,避免購買不明來源、不完整包裝或標示不清之商品,並應注意產品是否有發霉、蟲蛀、變色等現象;為了降低飲食殘留農藥的風險,在食用或烹調之前,先以清水浸泡,再簡易以流動清水沖洗,適時及適量選擇適合自身體質之產品,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通風處,避免讓陽光直接照射,或依產品標示之保存方式儲存。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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