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今(28)日院會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兩案修法係落實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與憲法所保障原住民身分之認同權及平等權,並分別回應司法院110年度釋字第810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
本次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重點分成二大部分:(一)將現行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一定比例的名額以「約僱等五類人員」為限,修正為所有的職務類別;(二)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另定減輕機制。
而此次原住民身分法修法重點,分為兩大部分:(一)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新增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該子女如果採用非原住民的漢人姓名,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二)解決實務問題,在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子女,可以並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屬民族的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改姓的限制;同時也給予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補救機制,給予1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將促進個人對所屬族群之認同與文化永續,未來取得原住民身分,可以有更客觀且一致性的認定標準。期望修法後,不僅保障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權利,也強化傳承原住民族文化的義務與責任。
行政院已責請原民會後續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具體保障原住民族工作、身分權益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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