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50件食品容器具,品質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標示部分共計13件不符規定,名冊詳如附件。
本次抽驗包含25件塑膠容器具(含15件矽膠容器具、5件奶瓶及5件塑膠砧板)、15件烘焙紙、調理紙及10件不鏽鋼餐具,結果詳述如下:
一、25件「塑膠容器具」
(一)品質檢驗:15件矽膠容器具、5件奶瓶及5件塑膠砧板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材質試驗、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雙酚A總含量,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結果:6件不符規定,違規情節包含未依規定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於主要本體、產品外包裝未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製造日期、原產地、淨重、容量或數量等。
二、15件「烘焙紙、調理紙」
(一)品質檢驗:檢驗材質鑑別、螢光增白劑、溶出試驗、蒸發殘渣,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7件不符規定,違規情節包含檢出材質為纖維但含有其他材質(可能材質為含矽化合物),惟外包裝材質僅標示「紙」、「紙漿」、「100%純紙漿」或「紙張」及未標示一次性及重複性或等同意字樣。
三、10件「不鏽鋼餐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針對產品標示查核結果13件產品不符規定,未依規定標示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除上述罰鍰外,不符規定之產品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販售業者,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製造日期為106年7月 1日後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業者,販售端提供消費端之型態,無論密封與否,應自行主動進行標示或逕與上游協調標示事宜,並於產品販售前確認販售之食品容器具其最小販售單位標示完整性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有關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有關食品容器具之相關稽查結果及管理規定,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