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市民使用調味料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至北市傳統市場、食品行、雜貨店、東南亞販售食品店面、一般量販店等地點專案執行調味料專案抽驗計畫,共計抽驗22件產品(釀造醬油7件,非釀造醬油(膏)8件、沾醬7件),檢驗項目為防腐劑12項、3-單氯丙二醇、三聚氰胺、甜味劑等項目,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此外,檢視22件包裝調味料產品外包裝標示,標示查核結果1件不符合規定(詳如附件名冊)。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標示不符規定產品,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查不符規定產品來源為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製作醬料業者勿濫用食品添加物,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食品標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醬油於108年1月1日起包裝醬油有依製程應標示「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及「釀造」字樣等新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使用醬料之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並留存原購買單據及定期向上游供應商索取合格報告。消費者於產品開封後宜儘早食用,並依外包裝標示之保存方式貯存,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
臺北市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