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市良好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建立有意參選111年本市第8屆市長、第14屆市議員及第14屆里長選舉者及所屬政黨形象,候選人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對於未依規定申請者,發函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或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111年8月18日公告111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依照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市長及市議員候選人之競選廣告物得設置期間為本年9月26日至11月25日,里長候選人之競選廣告物得設置期間為本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建管處劉美秀處長表示廣告物如具有「參選人姓名」、「參選人號次」、「參選人圖像」、「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及「標語或標記」等三個以上的項目時,即屬競選廣告物。為使候選人及民眾了解相關競選廣告物的規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上建置有「競選廣告物專區」做為宣導。
另依現行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競選廣告物違反本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8條規定,得令使用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劉美秀進一步提醒,為樹立公職人員選舉之良好典範,各參選人請務必遵守競選廣告之規定,建管處將依法執行清除作業並收取代拆費用,以還給市民一個安全、乾淨的市容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