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端午節即將來臨,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並給薪,勞工如經雇主徵得同意於端午節出勤,雇主也應加倍發給工資;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如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今年端午節適逢週四,如週四為勞工原訂休息日或例假時,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且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請雇主遵守相關規定給薪給假。另外,許多事業單位休假比照政府機關,依勞動部105年公告,凡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可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如以今年端午節為例,將6月17日休息日與6月23日工作日對調,即形成4天連假,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憩。
勞工局提醒,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協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方得為之;經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呼籲,為協助雇主瞭解及遵守勞動法令,勞工局持續針對低度風險及小(微)型事業單位進行法遵訪視輔導;此外,若有任何勞動法令相關問題或需法遵訪視服務的事業單位,歡迎電洽勞工局服務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或申請。(6/16*8)*勞工局
新聞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