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小美預計在農曆春節後轉職,還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請老闆結算成工資嗎?」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如果雇主在勞工離職時未依法將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依法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在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舉例來說,若小美於110年8月15日到職,於111年12月15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依法即享有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若小美每日工資1,000元,於離職時還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共6,000元給小美。
而小美於離職時,年資總共1年又4個月,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公司已給付,另外4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依現行法令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可以限定勞工排定的期日,雇主於勞工離職時,不論因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確實發給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也不可在勞工提出離職時強迫勞工休畢剩餘之特別休假,避免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