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食用肉加工品知的權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市售肉加工品進行動物性成分鑑別,至超市、賣場、肉品連鎖店、傳統市場、速食店、伴手禮店及夜市等處抽驗市售肉加工產品,檢驗動物性成分共計30件,其中3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詳如名冊)。
此次抽驗30件產品,包含12件牛肉、9件雞肉、7件豬肉、1件羊肉及1件魚肉加工品,檢驗項目為牛、豬、雞、魚、羊成分定性檢驗,29件檢驗結果與標示主要成分相符,均符合規定;1件雞肉產品無完整中文標示及1件牛肉產品檢出牛及雞成分,惟僅標示牛肉成分,已移請來源業者所轄之衛生局辦理;另1件羊肉產品無中文標示,臺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47條第8款規定,裁處業者新臺幣3萬元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外包裝標示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項目,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及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亦須標示於產品外包裝,譬如過敏原資訊,業者依規定於包裝上明確標示,才能讓消費者依自身需求清楚辨識選購。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秉持職業道德良知,注重於產品加工過程之衛生管理、食材的選擇等,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若食材有添加動物性之成分時,應清楚標示並完整揭露產品資訊,以維護民眾健康與消費權益。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