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高島屋位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係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於民國79年由開發單位大葉高島屋提出獎勵投資興建停車場的申請,依方案規定檢討1/3總樓地板面積為商場使用,2/3總樓地板面積為停車場於,於83年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本案於民國99年,大葉高島屋訴求,公設不應該全部計入商場,並爭取將5、6樓由停車場變為商場使用。因涉商場及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經由市府於99年函請立法機關內政部解釋,經回文請檢具具體案例等相關資料,俾憑研復。惟大葉高島屋並未提供資料,故市府未再續行函請內政部釋示,大葉高島屋也未再提出變更申請。
民國110年,大葉高島屋重啟申請,此次提出12樓商場與5層停車場互換使用,經市府核准多目標使用項目調整,惟大葉高島屋也未提出變更使照申請。
民國111年年初,大葉高島屋再度提出將5、6層樓變更商場之訴求,因涉商場及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仍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詢中央,期間中央民意代表於4月邀集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公共空間納入商場面積計算方式,結論為「請台北市政府審慎研議參採申請人,就原核准之總樓地板面積,檢討商場與停車場共同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
大葉高島屋於4月29日掛件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將公設以商場及停車場分別依1/3及2/3之面積比例調配。經本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審視,該申請內容未變更多目標使用項目及各使用項目總樓地板面積(1/3商場、2/3停車場),符合商場總樓地板未超過1/3 的規定,故同意大葉高島屋進行使用執照變更申請;建管處則在112年1月17日准許變更。
市府重申,針對個案皆秉持相同標準檢視,本案資料已爬梳清楚、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有憑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