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那方遊憩園地經民眾檢舉違規收費亭、貨櫃屋、露營帳篷等,縣府依據建築法第25條規定,對於擅自興建的建築物進行查報及後續處理。案經縣府城觀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勘及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清水匯)提供圖說及施工相片,針對清水匯所設置的設施,縣府表示,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相關函釋,該貨櫃屋因置於地面作為倉庫使用,並有供人使用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而帳棚設施係構築於草地或土地上放置輪胎並於胎內灌水泥,再將木棧板固定於胎上,並以歐姆夾將帳篷骨架(熱鍍鋅鋼管)固定於木棧板上,屬半固定式營位設施樣態,所設建築物均應依法申請建築許可。
縣府原訂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執行拆除作業,因清水匯於11月21日向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聲請,全案續經內政部113年11月22日訴願決定書明確認定,除馬卡龍帳篷12頂及土地公帳篷1頂部分予以撤銷外,其餘設施包括入口收費亭、賣店、廁所、貨櫃屋及豪華帳篷均屬違章建築,且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亦於113年11月25日裁定,業者聲請停止執行拆除無理由,縣府拆除程序合法。縣府強調,已於113年12月24日強制執行拆除清水那方違章設施完竣,未來會秉持依法處理的原則,絕不容許違法使用或占地行為,以確保土地使用秩序與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