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3年11月28日
微型電動二輪車全面掛牌!11月30日起開罰移置
自今(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面懸掛車牌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方能合法上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於道路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該車輛。
由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數量日益增加,且原先無需申請車牌或投保強制險,造成違規改裝及事故理賠爭議屢見不鮮。依據現行規定,凡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皆屬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形式審驗合格並依規定向監理機關領用牌照後始得合法上路。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警方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該車輛;若為未經形式審驗合格者,除了依法開罰之外,還將沒入該車輛。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長劉正達表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不只要依規定懸掛有效號牌,駕駛人也須年滿14歲並且配戴安全帽才得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並且不能酒駕也不能載人。此外,交通隊提醒,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須遵守交通規則,包括不闖紅燈、不逆向行駛及夜間開燈等行為,也不可擅自變更車輛的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以維護行車安全。
發稿單位:臺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分隊長陳彥銘
聯絡電話:089-32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