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教育部國教署辦理「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學校應定期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改善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如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於就讀後有適應不良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於12月15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國教署說明,學校參酌學生的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12月31日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文件、資料送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彙辦,並經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後,將審議結果通知學生就讀學校,並由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國教署表示,為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學校應依照「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相關要點詳細資料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https://edu.law.moe.gov.tw/LawQuery.aspx)查詢,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